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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03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苗芳与浙江枫桥杰杰纺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苗芳,浙江枫桥杰杰纺织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3402号原告:何苗芳。被告:浙江枫桥杰杰纺织厂。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魏廉村魏家坞***号。法定代表人:魏王永。原告何苗芳为与被告浙江枫桥杰杰纺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了该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苗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