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03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苗芳与浙江枫桥杰杰纺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苗芳,浙江枫桥杰杰纺织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3402号原告:何苗芳。被告:浙江枫桥杰杰纺织厂。住所地:诸暨市枫桥镇魏廉村魏家坞***号。法定代表人:魏王永。原告何苗芳为与被告浙江枫桥杰杰纺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了该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苗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