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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中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莱芜市永红文化传媒中心与山东莱芜南方商城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仲裁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莱中执恢字第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永红文化传媒中心与被执行人山东莱芜南方商城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莱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莱仲裁字第10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莱芜南方商城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莱芜市永红文化传媒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至2016年4月25日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到位金额共617669.5元(已经扣除执行费),先行全额清偿本案债务603606元(包括债务本金3952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8406元);余款14063.5元清偿(2014)莱中执字第107号一案等额债务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莱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莱仲裁字第107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