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留营支行与张龙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留营支行,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211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留营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石获南路47号法定代表人刘军勇。被执行人张龙,关于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留营支行申请张龙物权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1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留营支行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待查到新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17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 磊审判员 韩战平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柴兴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