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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民财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与凤翔县田家庄镇西劝读村村民委员会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2民财37号申请人: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南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王焕锁,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玉海,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凤翔县田家庄镇西劝读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冯银超,任村委会主任。申请人因承包工程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凤翔县田家庄镇西劝读村村民委员会在凤翔县田家庄镇财政所名下账户内的现金人民币45000元,依法予以扣留。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雍城建筑工程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凤翔县田家庄镇西劝读村村民委员会在凤翔县田家庄镇财政所名下账户内的现金人民币45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伟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耀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