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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4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沈阳太湖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太湖物业有限公司,张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4920号原告:沈阳太湖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文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常惠,男,现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张博,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沈阳太湖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太湖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詹力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立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