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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523民初453号原告崔某某,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敬雷,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某某,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申某某自愿和好;二、被告申某某保证改掉酗酒不良生活习惯,好好挣钱养家并善待原告崔某某;三、原告崔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至此结清;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索致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