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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法定代表人肖中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66号院3号楼01商业03号。法定代表人王之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世才,北京市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1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存在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15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珊代理审判员  陈雨菡代理审判员  杜传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