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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赵X诉邓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邓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915号原告赵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身份证号xx。被告邓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身份证号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与被告邓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以双方已自行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X承担。审 判 长  龙一明人民陪审员  谢志敏人民陪审员  杨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静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