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3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国平与池州市安通车队、孙传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平,池州市安通车队,孙传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661号原告马国平。委托代理人丁帮华,句容市下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池州市安通车队,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翠微西路165号。被告孙传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平与被告池州市安通车队、孙传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国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