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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61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托代理人赵向阳,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某某,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4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马迹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等材料。2016年4月28日,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