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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文忠与杨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忠,杨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2305号原告李文忠,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杨光,男,重庆市南岸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忠诉被告杨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忠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文忠承担。审判员  许锦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