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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曹克珍与杰恩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克珍,杰恩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968号原告:曹克珍,女,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被告:杰恩斯,男,哈萨克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克珍诉被告杰恩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曹克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克珍撤回对被告杰恩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曹克珍负担,邮寄送达费88.80元全额退款原告曹克珍。代理审判员 沙阿 吾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赤娜尔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