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8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潘谢斌与吴国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836-2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周怀志,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