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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8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潘谢斌与吴国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836-2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周怀志,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