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881执保60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在农商银行城区支行9080108642742050003426账户存款10万元。二、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在冻结期限内,未经本院许可,禁止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该执行。审判员 刘卫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春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