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五加诉被告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五加,张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192号原告李五加,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志刚,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五加诉被告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五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志刚的银行存款115736.1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李五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志刚的银行存款115736.1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