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文忠与杨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忠,杨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2305号原告李文忠,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杨光,男,重庆市南岸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忠诉被告杨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忠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文忠承担。审判员 许锦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