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瑞与安英华、王可炟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安英华,王可炟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1228号原告:王瑞。委托代理人:王永刚,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英华。被告:王可炟。原告王瑞与被告安英华、王可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英华、王可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儿子王某某陪同下购买了铁西区幸福小区(产籍号为2-40-210-3023)的房屋。之后,委托王某某办理买房事宜及办理产权手续。王某某擅自以自己名义与卖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且将诉争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年4月10日,王某某去世。原告为证明诉争房屋系原告购买,2015年4月16日,与王某某妻子安英华、女儿王可炟签订了房屋归属协议书,明确原告系诉争房屋购买人和所有权人。现请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二被告配合原告将诉争房屋更名至原告名下。被告安英华、王可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诉争房屋位于铁西区幸福小区(所在层2层),建筑面积为43.26平方米,产籍号为2-40-210-3023。该房屋由王瑞于2015年4月9日全额出资购买,登记在案外人王某某(系王瑞之子)名下。王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去世。2015年4月16日,王瑞与安英华(系王瑞妻子)、王可炟(系王瑞与安英华之女)签订房屋归属协议书,约定诉争房屋“产权所有权、使用权归王瑞所有,但王瑞百年后同意将此房归属王可炟继承”。诉争房屋现由原告居住。上诉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房屋归属协议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被告安英华、王可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是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王瑞与安英华、王可炟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书表明该诉争房屋系王瑞全额出资购买,安英华、王可炟认可诉争房屋实际为王瑞所有,故王瑞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铁西区幸福小区(所在层2层、产籍号为2-40-210-3023)的房屋归原告王瑞所有;二、被告安英华、王可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王瑞将坐落于铁西区幸福小区(所在层2层、产籍号为2-40-210-3023)的房屋更名至原告王瑞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缴),由二被告各自承担50元。故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各自加付5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臻代理审判员 李瑞颖代理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畅诚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