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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与孙中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孙中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185号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住所地:乌乌鲁木齐市长沙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袁开林。委托代理人:李燕,女,1988年3月23日出生,回族,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桐乡二巷17号,特别授权。被告:孙中伟(其余情况均不详)。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2016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李庄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