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81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微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鹏微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48号原告深圳市鹏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智,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新华,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鹏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鹏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鹏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顺利审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汇荣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二、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