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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9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29刑初31号公诉机关翁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旦古”,男,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2007年10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春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五月份的一天,李某丙(另案处理)带一钟姓朋友在本地人许某丙(另案处理)的带领前往松塘村××组山上采摘药材时发现一棵俗称“黄心果树”(可用作雕刻价值较高)的“佰公树”(当地人用于祭拜神灵的树),到2015年7月底,李某丙就电话通知许某丙表示钟姓朋友已带人看过该树,准备搞走。于是在2015年7月底的一天黄某军约到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到现场举行仪式并将佰公移开,后黄某军称已通过李某丙联系好了当地人,即许某丙疏通好了关系可以去挖树了。于是在2015年8月初开始,黄某军、被告人李某甲、李某就通过请挖掘机修山路、携带、锄头、油锯等工具将松塘村许屋山上的佰公树连根挖出,截成二十一段(包括树根)运回江西全南县。在此期间李某丙电话联系许某丙告知其准备拉树头走了,为避免村民阻拦要求许某丙到场,同时因为在运输过程中不小心搞烂村民的水管,遂当场将黄某军给的1万元人民币支付给许某丙,要求其去协助处理好当地村民的关系,许某丙表示1万元不够,李某丙则提出要许某丙协助拉木材送过坝仔交警中队后再支付6千元人民币,许某丙表示同意。后黄某军、李某甲等人将“佰公树”运至坝仔××中队××江西境内的路段,黄某军再次支付2万元现金给李某丙,由李某丙支付给许某丙6千元。案发后,翁源县公安局已依法扣押了许某丙的违法所得1.6万元并起获了被盗楠木发还给松塘许姓村民小组。经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华南植物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植物(伯公树)为樟科楠属闽楠,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经翁源县林业局鉴定:被伐楠木树地处江尾镇松塘村委会第二林班第004小班;被伐楠木材积为4.625立方米。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闽楠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量刑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其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辩称其是为黄某军打工的,每天人民币2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五月初,李某丙(另案处理)与一钟姓男子去到许某丙(另案处理)家叫许某丙带他们去山上采摘药材。许某丙带李某丙与一钟姓男子前往松塘村××组山上采摘药材时发现一棵俗称“黄心果树”的“佰公树”(当地人用于祭拜神灵的树)。2015年7月底,李某丙打电话通知许某丙,钟姓男子已带人看过该树。2015年7月底,黄某军(另案处理)约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另案处理)去到松塘村××组山上看过“佰公树”后问被告人李某甲,是否认识当地人,这样挖树比较方便。被告人李某甲回去后就打电话联系翁源的朋友。几天后,被告人李某甲和黄某军、李某等人到现场举行仪式将“佰公”移到另一个地方。2015年8月初,黄某军称已通过李某丙联系好了当地人许某丙,并疏通好了关系,可以去挖树了。第二天,被告人李某甲和黄某军、李某等人去到松塘村××组山上开始用锄头挖树,并请来挖掘机修山路。挖了几天,将“黄心果树”连根挖出截成二十一段(包括树根),后又请来拖拉机将其运至山下。约8月初,被告人李某甲和黄某军、李某等人请拉挖掘机的东风车及被告人李某甲从江西省全南县请来的货车装挖出树枝和树根准备拉到江西全南县。装车期间,李某丙和许某丙来到现场,黄某军拿了人民币10000元给李某丙。被告人李某甲和黄某军等人将树枝和树根运至过了坝仔××中队××江西方向的路段时,黄某军再次支付人民币20000元现金给李某丙。李某丙共支付了人民币16000元给许某丙。被告人李某甲和黄某军等人将树枝和树根运至江西全南县后,被告人李某甲联系到谭某将木材存放在谭某经营的家私店里,后又将木材转移到全南县含水桥附近曾某甲的厂房里。案发后,公安民警在全南县曾某甲的厂房起获了被盗楠木,并发还给松塘许姓村。经翁源林业局鉴定,被盗伐地点为翁源县江尾镇松塘村委会第Ⅱ林班第004号小班。经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华南植物鉴定中心鉴定,被盗伐林木现场提取的树枝、树叶、树皮样品鉴定结果为原植物为樟科楠属的闽楠,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经翁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闽楠木70000/吨,重6.96吨,价值人民币487200元。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翁源县公安局坝仔派出所于2015年8月7日受理该案,并同月11日立案侦查。2、扣押决定书二份、扣押清单三份、扣押笔录一份、发还清单证实,(1)在许某丙处扣押到涉案款人民币16000元;(2)在江西省全南县城厢镇含水桥附近曾某甲的厂房内查获楠木20段、楠木树头1只、钢丝绳1条,楠木20段、楠木树头1只已发还给许庆欢。3、翁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取样情况说明证实,对疑似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树被挖后遗留的树枝、树叶取样,并对样品进行了确认。4、翁源县公安局坝仔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1)案发后还被盗楠木后称重的情况;(2)案后进行材积鉴定的情况;(3)已对同案人李某丙和黄某军采取了上网追逃。5、广东省林业局粤林函[2007]565号关于野生植物物种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实,对野生植物物种的鉴定鉴定人员必须具备林业工程师以上职称,鉴定报告有两名具有资质的人员签名,指定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等负责有关野生植物物种的鉴定工作。6、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文件证实,鉴定书中的鉴定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格。7、翁源林业资源和产权登记中心出具证明证实,江尾松塘第Ⅱ林班004小班交叉点权属为松塘许姓小组(五个村小组),林权证号为20112079号。8翁源林业局出具证明证实在2015年,江尾镇松塘委会第Ⅱ林班004小班,没有发放采伐许可证。9、翁源林业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9月1日对楠木进行材积鉴定。10、鉴定意见通知书三份分别证实,(1)于2015年8月21日将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告知被告人李某甲;(2)于2015年10月9日将翁源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告知被告人李某甲;(3)于2015年12月22日将翁源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告知被告人李某甲。11、关于松塘许姓山彩下伯公树处理材料确认书证实,发还给许庆欢的楠木20段、楠木树头1只已由其村进行处理。12、江西省全南县(2012)全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年龄身份情况。1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是被抓获归案,不具有自首情节。二、证人证言1、证人许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8月3日13时许,我去许屋山打猎,走到“采下山”的时候,看见有台钩机停在路边,司机坐在钩机上面休息,水圳上面有三个人正在用油锯和柴刀在割一株“细叶果”树的树根,我问他们是哪里人,在干什么。他们说是江西省全城的人,跟老板打工的,有亲戚在这边跟族里的人打好招呼才在这里挖树。他们挖的“细叶果”树属于许屋人山上,是许姓族中的“佰公树”。被挖的“细叶果”树约有60多公分,高度约有16米。2、证人许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8月6日上午,村民陆续反映没有水来,因为自来水是我承包,我就叫我老婆去看后说水管被钩机搞烂的。我去到现场,有许少雄和许先岳二个队长在,我就报警叫公安来作个证明,民警到后,开钩机的人不在现场,我就买了水管修好。有村民去山上发现有一颗黄心果树被挖走了,是我们的佰公树。3、证人华某证言证实,大约在一个月前的一天,江西外号叫“旦古”打电话问我,翁源江尾松塘许屋山有一棵王心果树,是否认识松塘许屋的人。我说不认识,但我会通过松塘的朋友去沟通帮他联系。过了几天,江西的“旦古”又打电话来问我有无联系,并说要我们帮他挖出运到电站路边,工钱他会付给我们。我说要到山上看过后才能答应他。当晚我打松塘仙南村王某的电话,叫他联系许屋的人。第二天的早上,“旦古”又打电话问我有无联系到许屋的人,我说已联系到,“旦古”说今天过来一起去松塘许屋采下山看王心果树。9点钟,在松塘街等到“旦古”后,我与王某、陈志良和“旦古”带来二个江西人以及一个许屋人一起去到许屋采下山的山上找到的王心果树。我看到这棵王心果树是“佰公树”,就对“旦古”说,“佰公树”我们不敢挖,“旦古”也没有说什么,于是我们就从许屋采下山出到松塘街××同乐饭店吃饭。今年5月份的一天,我和陈志良开车去江西运樟树到翁源,在江西全城,“旦古”看我拉樟树的车停在公路边,就走过来问我是哪里人,我说是翁源人,旦古问我翁源有无王心果树,有就打他的电话并把他的电话告诉我,我们就这样认识的。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华某打电话给我问松塘许屋熟不熟,想去许屋山下搞棵树,带路给介绍费。两人讲好在许屋山下电站等。我身体不好就叫许少先一起去。华某带了六个人来,问知不知道细叶果树在哪,许少先说知道,他们就一起上山,我和他们其中一人在山下。之后在饭馆吃饭,他们说要找钩机开一下山路,但开山路得找电站老板谈谈,叫我去谈,第二天,华某问我有无谈好,我说谈不下来,之后就没联系了。前几天听村民说许屋的树已经被人挖掉了。5、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8月1日中午,“鸡明”打电话给我介绍我去松塘修路。当天下午,我开摩托车到松塘街跟“鸡明”见面后才知道他就是要修路的江西老板,我问他修路干什么,那个“鸡明”说江西老板修好路想在山上挖棵树出来,已经跟本村人打好关系,叫我放心去修路。随后江西老板开他的面包车,我骑着摩托车一起到松塘山下许屋。在许屋电站边××车后他和我××山××路。第二天早上,我叫我外甥刘某乙开他的货车将我的钩机拖到松塘山下许屋的电站边。十分钟左右,他们开着一辆白色的小车来到电站旁,下来了四个江西人,他们手里拿着油锯、柴刀和钢绳索。有一个人叫我从进山的山路口一直往里修。我开始开着钩机在山上修路,修到第三天的上午,山下电站的人找到我叫我帮他们修一下路,然后给了我250元工钱。当天下午15时多,我修路修到江西人挖树的附近,听见有油锯的声音和树倒下地面的声音。17时多,我走到他们挖树的地方,看见树已经倒下,整棵树桩已经被挖起来,树上还帮着一根钢丝绳,他们四个人在那休息。我问他们能不能把树运到山下,他们说他们自有办法。修路到第五天,一个江西人叫我从山上一直往山脚下修就可以了完工了,修到电站旁的时,我不小心将许屋人的自来水管压坏,不久有一个较瘦身型的江西人给了我4800元工钱,我跟他说我压坏了许屋人的水管,去联系本地人去处理好这件事。江西人答应了。6日下午17时多,我外甥将钩机开上货车准备拖回家时,当地村民不准我的钩机被拖走,说钩机压坏当地的自来水管及山上的“伯公树”被人偷挖了,经辨认混杂照片,刘某甲从中辨认出有份在山上挖树的李某甲、李某、黄某军。6、证人许先行证言证实,2015年7月,江尾镇仙南村的阿洪古开摩托车带着三个人到我家,说想去许屋山电站后面的山上挖一颗胸径约是10厘米左右的树,叫我带路。我说没问题。第二天,阿洪古和六七个江西人过来叫我带路。我带上手锯、柴刀便一起往山上走去。走到许屋山电站边,阿洪古和另二个人在电站边休息,我和另外五个人继续往山上走,其中有人拿一只鸡、菜刀、香烛、鞭炮。走了2公里多的路程到了水圳边,水圳上面是我们许姓族群的“佰公树(细叶果树)”,他们直接走到细叶果树下,由一个约40多岁的女性在树下杀鸡、烧香烛、点鞭炮,将我们本地风俗中的“佰公”移到细叶果树前面约50米的一棵树下面。有一个江西人给在现场的六个人都派了一个红包,另外一人用皮尺将细叶果树的周径量了一遍。将树中的“佰公”移完后,我们就一起下山到松塘的“同乐山庄”饭馆中吃饭。在饭馆有个江西人说起,电站到细叶果树的山路拖拉机进不去,要请钩机再钩开一下山路,但钩电站的山路就必须经过电站老板的同意,要我们找到电站的老板谈谈。8月4日晚上,听村里的人说有钩机压坏了自来水管,村民随山路一直查看,才发现山上的“细叶果树”(佰公树)被人挖掉了,怀疑是压坏自来水管的钩机参与挖树,于是村民就将钩机扣下在松塘村山下许屋组,7、证人钟某甲证言证实,8月6日中午,我打电话给我老公李某丙,他说骑摩托车摔跤了。8月7日,我坐班车回家,他就跟我讲起在翁源县江××××村挖树木的事。他说,2015年3月份,他与江西的一个朋友及许某丙一起到翁源县江××××村的山上挖药材,发现一棵树木好像是楠木。今年8月份,有一个姓李的江西全南南南南人电话联系到我老公,想挖走翁源松塘那一棵树,叫我老公帮忙请钩机,我老公没有答应。8月3日我老公从江西过来江尾松塘我住的地方和我相聚。8月5日吃完晚饭19时许,姓李的江西人打电话给我老公,叫他去装木的地方,我老公就出去了。第二天天亮7时,我打电话我老公,他说已经回到全大吉山老家了。8月5日,晚上,我老公对我讲那天晚上出去后,姓李的江西人给了3万元给我老公和许某丙,我老公分了一万四千元,许某丙分了一万六千元,是姓李的江西人给他们的辛苦费。8月8日,姓李的江西人叫我老公给回辛苦费给他,我老公就在晚上拿着一万四千元出去还给了他。8月10日中午,我和我老公在全城接到姓李的江西人的电话,叫我们要拿回一万六千元给他,不然不放过我老公。我和我老公在全的信用社门口见到两个人,其中一个比较胖的人说是姓李的老板。我的存折是在翁源开的户,在江西取不到钱。我在8月11日中午就来到翁源坝仔镇信用社取了一万六千元后到坝仔镇的邮政储蓄汇钱到我老公李某丙的账户,由我老公取钱给姓李的老板。8、证人韦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底,有个本地人来问我说想去山上挖石头,山路可不可以修一下,我跟他说修路的事要找本地人问问,他们同意了就可以修。8月初,有几个人在许屋山做事,还请了钩机在山上修路。我就叫钩机老板修一下电站的水圳,当天中午他用半个小时把电站的水圳修好,我付给他250元工钱。8月5日晚上20时左右,有个叫“阿苑”的本地人的到我电站坐了约一个小时,也没有谈到什么事。晚上18时,我在外面做完工回电站的途中,看见一辆拖拉机出去,回到电站后我看见电站后面的空地上放了一颗树,像刚挖起的一样。当时我在电站楼顶看见二个人在树根旁边聊天。9、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3日早上八九点钟,有四个人来我家找我,想请我的钩机去松塘开路挖树,我们商量好每小时150元。他们就带我去现场看,在路上我问他们有没有搞定本地人的,他们说肯定有本地人的,没有搞定我们外地人怎么敢去搞。我们走到有电站的前面,刚好有一条桥,桥面不是很宽,我估计我的钩机过不了,就对他们说你们干脆请别人,他们就叫我帮他们请钩机,后来我就叫刘某甲来看。刘某甲来了我就回家。10、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8月1日早上七点多钟,我舅刘某甲叫我拉钩机去江尾做工,并告诉我一个联系电话。我开自己农用车将钩机拉至江尾街后,就打电话联系,对方是一名讲全南口音的男子,他叫我拉到松塘街。我又将钩机运至松塘街,之后有一男子开摩托车来松塘街接我,领我往场地。大概上午9时30分许,我将钩机运至一山脚的电站边,紧接着就来了四名男子,其中一男子手中拿着一把油锯告诉我将电站背后面的老路修成可以通拖拉机就行了,要一直往山上修。下午五时许,这四名男子从山上下来,叫我收工,坐他们的车子回家。第二天上午八时许,我在饶村路口坐他们的车到工地修路。当天上午,我发现那四名男子在挖一株树,才清楚他们修路的目的。由于路比较陡我不敢再修了。我就叫我舅舅刘某甲去修。2015年8月4日晚,我舅舅来我家对我讲,明天再做一天就完工,让我去做完后将钩机运回来。2015年8月5日上午我在坝仔饶村路口等到他们的车到了他们挖树的现场,当时已经有一辆拖拉机在现场,他们挖的那株树已经被锯成一段段的。他们叫我用钩机将木材装到拖拉机上,拖拉机共运了三次,二次运树干,一次运树头,一直搞到傍晚七时许才将树运至山脚电站边。晚上11时许,我和四名男子及一辆拖钩机的车一起回到电站边,我就用钩机装车,先将树头装至车上,那辆车是平板车,全部木材装上运输过程中要掉下来,他们问我的拖车拉不拉,我答应1000元运费帮他们拉至江西全南县城。树干就全部装在我的车上并盖好了帆布。在装车时,钩机不小心搞烂了自来水管,他们就叫人来处理。凌晨2时许,我们就从现场开始起程,于凌晨4时许将木材拉至江西全南南南南一间家私厂。天亮后将树卸下,他们给了我钩机费5800元,运费200元,说欠我运费800元,我不肯要他们结清,其中一名自称叫黄某军的过来对我说不用担心,并给我留下了他的姓名及电话,说到时会给我打钱过来,接着我就开车返回家里。经辨认混杂照片,刘某乙从中辨认出拿油锯上山的黄某军,给工钱和开白色汽车接送其的李某,有份在山上挖树的李某甲、李某乙。11、证人曾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8月15日晚上21时许,“旦古”打电话给我说,他有点木材想放在我的厂房里。我问他是什么木材,他回答我说是雕刻用的木材,我当时不同意,说我的厂房马上就要拆了,放不了几天。他说只放几天就拉走,我就勉强答应,并让他清点一下数目,如果被偷走了我是不负法律责任的。他说好。次日早上九时许,”“旦古”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含水桥工区园里的厂房做事。“旦古”说要去厂房看木材。因为我的厂房没有锁门,推开铁门就可以进去的,我只知道他已经将木材放进我的厂房里了,过了几天,我打电话给“旦古”让他把木材搬走,但一直没有搬走。经辨认混杂照片,曾某甲从中辨认出打电话让其存放木材的李某甲。12、证人谭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旦古”打电话说有点东西想放在我在全南工业二园的厂房里。我说放就放。我也不常去厂房,现在还在不在不清楚。我的厂房是江西赣州全工业二园升奥针织机械有限公司。13、证人林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初,“炒米古”打电话给我说,拉一下树头。第二天,我去到江尾松塘许屋的一座山上,看见有一棵直径约为70公分的大树,四周的土都被刨开,周围的根也被砍了一些,树旁有4个男子在砍树,其中一个江西人说下午就可以砍好锯好,叫我下午把拖拉机开过来。第三天早上将树用钩机运到我拖拉机上,我运了三次将木运到电站旁。付我1000元工资。经辨认混杂照片,林某从中辨认出有份在山上挖树的黄某军、李某,黄某军支付其运费,李某开白色面包车。14、证人钟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8月5日,一男子打我电话叫我到坝仔镇拉点木头到全南,是2.8米的树头,运费1500元。之后,在坝仔中队门口三岔路装车,凌晨二时许出发,走了两三公里跟我同车的男子叫我停车,让我用帆布遮一下,我遮好继续走。15、证人肖某证言证实。大概一个多月前,我与我老公曾某乙还有女婿黄某军去到李老板开的早餐店,李老板问我会不会请神。我说会。他说请我到广东帮他请神。隔了几天的早上,我和我老公曾某乙、女婿黄某军、还有我外甥上了一辆车,开车的男子我不认识,去到广东把车停在一山下的电站旁,我们六人与当地的两村民会合一起上山,来到一棵大树前停下,树很大,一人抱不住,树下插着很多香,经他们介绍我知道这就是我要请的神了。于是我就开始请神,杀了鸡,烧了香,把神请到另一个树下,之后我女婿就给我们每人一个红包。16、证人曾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的一天,我和我老婆肖某在县城见到我女婿黄某军,聊了一会,有个李老板打电话给他,李老板就开着车接上我和我们来到了翁源的一个山上,那山上有棵很大的树,树下有一个“伯公”,李老板就问我会不会移“伯公”。我老婆帮李老板把大树下的伯公移走了。李老板就开车搭上我和我老婆、黄某军离开了。17、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7月底,李某甲打电话问我去不去挖树,一天200元,我说我不去。过了一个星期,李某甲又打电话问我去不去挖树,我问他去那里挖,他说去广东挖,我问他要去多久,他说要去三四天。我就答应了,二人约好第二天见面。第二天早上,李某甲打电话给我叫我到全南县城路往坝菜市场对面××一早餐店吃早餐。我去到后看到李某甲和李某在一起。吃早餐期间,我问李某甲去那里挖树,他说去广东省翁源。我们三人坐李某的车经过坝仔镇来到一座大山上的一电站边上将车停放好,走了半个多小时路,来到一棵大树边,我看到树底下的有些树根被挖开,且有些树根被锯断。李某从山上拿出铁棍、锄头、油锯等工具,李某甲和李某叫我就用锄头将树根挖开,接着我们三人就用铁棍和锄头轮流挖土,挖了一个多小时,因为油锯坏了,我们三人就下山回全南了。第二天,我和李某甲、李某、黄某军四人坐李某的车来翁源,在全南茅山,李某借来一把油锯。在还没到坝仔岩庄处××路上停下联系勾机。过了一会儿,开勾机的师傅开着摩托车跟着我们一起进到山上大树处,我们四人就轮流挖,将树根挖开,李某甲和黄某军就用油锯锯树根,一直干到下午四点多钟离开。第三天,我们四人坐李某的车来到山下,在进山的路上,我看到一部勾机在路上开路。我们来到挖树处就和前一天一样的分工开始干活,干到下午四点多钟。第四天,李某甲他们带了一捆钢丝去,我们还是按原来的分工挖树。勾机师傅开勾机在开路。第五天,我们分工干活到上午10点多钟,李某下山带来一部拖拉机,我们一直干到下午五点多钟将树根挖开、锯断后,勾机也开路开到离树二三十米处,然后我们就将钢丝一头捆在树上,另一头捆在勾机上,用勾机将树拉倒,然后李某甲和黄某军就用油锯将树锯成一段一段,然后我们就离开了。第六天,我们来到之后,就叫勾机将断好的树干、树根装上拖拉机拉到山下电站边上,拖拉机共拉了三趟才拉完。在我们下山的半路上,黄某军打电话给李某丙叫李某丙过来,黄某军付给拖拉机司机1000元费用。在电站边我见到一个不认识的男子,李某甲等人叫勾机将树干装在拉勾机的拖车上,期间李某甲、李某、黄某军三人过去和那名我不认识的男子聊天。装完树干,拖车装不下树根,李某甲、李某、黄某军三人就打电话联系车来拉树根,李某丙骑着摩托车来到电站边上。过了一会儿,黄某军、李某和李某丙上了李某的车,在车上呆了十多分钟,我过去看看他们在干什么,从车窗上看到黄某军在拿钱给李某丙。后来我听他们说当时黄某军给了1万元钱给李某丙。又过了十多分钟,李某甲说去吃晚饭了,我们四人及开勾机师傅共五人坐李某的车,李某丙开摩托车来到坝仔公安检查站旁边饭店吃晚饭。23时许,李某甲等人联系的拖车来了,我们就一起去到电站边,勾机师傅用勾机将树根装上拖车上。在装树根过程中,勾机将地上的水管搞坏了,李某丙就叫勾机司机快点装好,并在那里骂开勾机师傅。李某丙过来看了一下说快点装好先走,搞坏水管的事第二天他们会处理。装好树根,李某甲和黄某军叫我们用车上的帆布将车的树遮住。李某甲坐拉树根的车走,还叫我坐拉树干的车走,黄某军、李某丙和我不认识的男子坐李某的车走。凌晨三四点钟,我们回到全南县城,将拉来的树堆放在红木船厂,第二天,李某甲打电话给我叫我到红木船厂帮忙将树拉到全南县城含水附近的一厂房内。经辨认混杂照片,李某乙从中辨认出约其挖树的李某甲,支付运费和付钱给李某丙的黄某军,有份挖树的李某、黄某军、李某甲。18、证人许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4月底5月初左右,我的朋友李某丙打电话给我说,想去进山拔春根草,叫我带路。过了几天,李某丙就带了一个姓钟的朋友来我家,叫我一起去我们的许屋山,具体的山名叫“在下山”挖一种叫“春根草”的药材。进到山后找药材的路途中,看到我们村一棵“伯公树”。李某丙和姓钟的江西人就拿手机去拍这棵“伯公树”。我问他们拍来干什么。他们说不干什么。他们问我这个树你们叫什么?我说叫黄心果树,他们说他们那里叫楠木,是用来雕刻的。我说你们不要瞒着我打这棵树的主意,这是我们村的“伯公树”,我们本村人都是不敢动的。又过了20多天,他们二人又找我带路去“在下山”找“春根草”。7月5日他们二人又找我去采“春根草”,都没有和我提“伯公树”的事。7月底,李某丙打电话问我知不知道姓钟的江西人带了人去看那棵“伯公树”,我说姓钟的在不在家,人是他带来,现在你们瞒着我搞这棵“伯公树”,他有没有份,李某丙说他没有份。8月3日晚上,李某丙打电话给我说,树头已经挖下来了,姓钟的没有来,能不能叫拖拉机来拉走。我说你们自己挖的树头你们自己去叫拖拉机去拉,我不插手这件事。8月5日,李某丙一人开摩托车来到我家里,说今夜拉“伯公树”走,大家朋友帮一下忙,“伯公树”已经拉出电站,拉走的过程中如果有人阻拦,希望我先去电站,到时出面来调解一下。我说既然大家是朋友帮得到就帮。我开拖拉机到电站,看到“伯公树”的树干已经装在一辆青色的大货车上,现场有工人和钩机在作业,树头脚还在地上,我进电站吃了晚饭,和电站的工人闲聊。晚上10点多,李某丙开着摩托车带了一台货车、一台小面包车和工人来到了电站。我对李某丙说,他来了,我先走。李某丙叫我不要走先,有1万元,如果有人阻拦,就拿这些钱去解决。他们装树头脚的时候,钩机压烂了自来水管,我说搞出大祸了。他们没有理会我,继续装树头脚。装好后准备开车走。我问李某丙水管坏了怎么处理,他说一、两千能不能处理,我说可能可以。李某丙骑他的摩托车,我搭那辆小面包车一起离开。走到松塘小学门口,他们停下车用帆布遮树头脚。我提出要下车,他们不让,说要我再帮下忙,等过坝仔交警中队后再下车。过了中队,拉树头脚的货车继续行驶,我搭乘的面包车停下来,李某丙上车来,有个像老板模样的人拿钱给李某丙,然后李某丙开他的摩托将我搭回我家。到家后,我问李某丙刚才那个人拿了多少钱,他说拿了2万元。我对李某丙说树头已经拉走了,但水管烂了,怎么解决。他说会拿2000元给我搞好来,我说水管2000元可以搞定,但是挖树头的事情1万元可能不够,他又再拿了4000元给我,共拿了16000元给我。第二天一早李某丙没有和我打招呼就自己走了。8月6日中午12点,我去开拖拉机的时候看见有4个村长在那里,他们问我钩机是谁的,我说不知道,然后我就离开了。8月8日早上,我去找许少雄队长,他说树头被人挖了,钩机和拉钩机的货车被村里扣了,要钩机司机供出拉走树头的人赔偿损失,我问要赔多少钱,他说要二、三十万。我没有说什么就走了。当天中午11点多,钩机司机和松塘委会主任来找我了解情况,我和他们说清了这件事的来龙去脉。并说了李某丙给了我16000元来处理树木和水管的事情。8月9日晚上7点多钟,松塘委会许副主任打电话给我说,今天8点所有村干部到村长家开会看看如何处理“伯公树”的事。我就打电话给李某丙,李某丙说再给14000元凑够3万元给我处理。我去到村长家后,说我代表江西人愿意出3万元解决这件事。但是村干部的意见不能统一。我当场打电话给李某丙,李某丙说3万不能再多。我说既然不能解决我就先走了。经辨认混杂照片,许某丙从中辨认出给其人民币16000元的李某丙。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丁称,我是江尾镇松塘委会副主任,我来报案,因为我村许屋在下山的“伯公树”被人偷挖了。2015年8月7日凌晨,我听村民说许屋在下山的“伯公树”被人偷挖了,钩机和拉钩机的货车还停放在许屋的河坝边。被偷挖的“伯公树”属于江尾镇松塘许姓族中的“伯公树”。在松塘许屋的在下山。在下山权属属于许屋的集体山。“伯公树”树胸径约有60多公分,已被偷树的人拉走了。我不知道是谁偷挖的,听村民说是江西人。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称,2015年7月底的一天,黄某军跟我说广东那边有一棵楠木,过几天去现场瞧瞧。几天之后,黄某军、李某以及黄某军的朋友和我一起去到翁源松塘的一处山上看了那棵楠木。回来之后,黄某军问我认不认识当地的人,说这样挖树会方便点。我便联系到了一个叫“亚良古”的广东翁源南浦人,“亚良古”又联系了华某。于是几天后的一天早上8时许,我和李某、黄某军及黄某军的岳父母、黄某军的女儿以及华某就去到了楠木所在位置将伯公请走到离楠木20几米的地方。2015年8月1日或者2日,黄某军说他通过李某丙联系到了当地的许某丙,可以去挖树。次日早上7、8点钟,我和黄某军、李某去到松塘的山上,开始将楠木周围的土刨开,刨了大概三天才将楠木的根刨出来。我们又找到一开钩机的司机,把刨开土的楠木通过钢丝用钩机拉倒,将楠木锯断,钩机司机又用钩机将这些锯断的楠木装到一辆拖拉机上将楠木运到山下。2015年8月7日或8日,将楠木全部拉到山下的电站旁,然后又将楠木转移到拉钩机的东风车上,但是东风车装不下全部楠木,我又通过朋友李彩平联系到了全南的一辆货车,货车于当天晚上23时许到了现场,然后就将剩余的楠木装到该辆货车上。装车期间,李某丙和许某丙到了现场,黄某军当场给了李某丙现金人民币一万元,他俩就离开了。我和黄某军、李某就去了坝仔街吃宵夜。凌晨2、3点,我们返回山下电站旁时,李某丙和许某丙在那等我们。于是我们就开车往全南方向走。在坝××往××路上,黄某军又给了李某丙现金人民币两万元,李某丙和许某丙两人便离开了。我和黄某军、李某和钩机司机及货车司机便运输将楠木运到江西省全南。天亮后,我们把楠木放到全谭某经营的家私店里,当天晚上又将楠木转移到全南含水桥附近曾某甲的厂房里。我不清楚楠木的价值情况,也不清楚有无手续,我是跟黄某军做事的。黄某军通过李某丙联系到了当地的许某丙,之后李某丙就告诉黄某军说许某丙村的队长已经同意了,但要支付3万元给对方才可以将楠木挖走。我并不清楚当地村民是否真的同意将树挖走。李某丙和许某丙没有参与挖树和锯树,挖楠木和锯楠木都是我和黄某军、李某三个人做的。李某丙和许某丙负责处理村民的关系。开钩机的司机帮我们请的拖拉机。将楠木存放在谭某和曾某甲处,都是我通过电话联系的。经辨认混杂照片,李某甲从中辨认出有份参与非法采伐楠木的黄某军、李某、李某乙;收取黄某军现金人民币30000元的李某丙、许某丙。四、鉴定意见1、翁源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被盗伐地点为翁源县江尾镇松塘村委会第Ⅱ林班第004号小班。2、翁源林业局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缴获的楠木数量21根,规格长短不一,材积共为4.625立方米。3、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华南植物鉴定中心第2015-1080号鉴定书证实,被盗伐林木现场提取的树枝、树叶、树皮样品鉴定结果为原植物为樟科楠属的闽楠,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4、翁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翁价认字[2015]147、176号关于闽楠木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闽楠木70000/吨,扣押到的闽楠木重6.96吨,价值人民币487200元。五、勘验、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李某甲带公安民警去指认了非法采伐的楠木及楠木存放的地点。2、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李某甲带公安民警去指认了非法采伐楠木的现场。3、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非法采伐楠木的位置等情况六、视听资料1、江尾镇松塘委的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用货车拉树木离开江尾松塘的监控视频。2、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证实,安民警在审讯被告人李某甲时进行了同步录音。上述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并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植物闽楠木材积4.625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采伐的闽楠木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辩称观点,经查,所有的证据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从开始就参与采伐楠木,后又积极寻找采伐到楠木的存放地点,其辩称帮黄某军做工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旺青审 判 员  朱全招人民陪审员  阮汉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紫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