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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6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xx与被执行人钟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6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被执行人钟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关于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4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00元本金及利息26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59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艾小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