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汪建信与伍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信,伍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C}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902民初519号 原告汪建信,男,汉族,1958年3月12日出生,住汉滨区。 被告伍玉海,男,汉族,1949年12月26日出生,住汉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建信与被告伍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建信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建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汪建信承担。 审 判 长 罗觉安 人民陪审员 亢先泽 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