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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汪建信与伍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信,伍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C}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902民初519号 原告汪建信,男,汉族,1958年3月12日出生,住汉滨区。 被告伍玉海,男,汉族,1949年12月26日出生,住汉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建信与被告伍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建信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建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汪建信承担。 审 判 长  罗觉安 人民陪审员  亢先泽 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