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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俊久与杨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久,杨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1255号原告:张俊久。委托代理人:张俊华,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王绪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久诉被告杨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张俊久负担。审判员  秦大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