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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励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励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2856号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张祖国,系该分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维堃,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孟令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励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励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励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瀚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