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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窦百龙、闫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窦百龙,闫静静,窦贵来,窦桂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534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行行长。被告窦百龙,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闫静静,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窦贵来,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窦桂起,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窦百龙、闫静静、窦贵来、窦桂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霍璐婷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郝素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辛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