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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与吴秀敏、孙维君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吴秀敏,孙维君,吴俊强,虞富良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906号原告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永乐路343号(组织机构代码:74873605-0)。法定代表人徐驰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兴,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秀敏,女,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孙维君,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吴俊强,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虞富良,男,195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秀敏、孙维君、吴俊强、虞富良典当纠纷一案中,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010元,减半收取23505元,由原告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卫红代理审判员  茆倩娣人民陪审员  徐仲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