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与吴秀敏、孙维君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吴秀敏,孙维君,吴俊强,虞富良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906号原告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永乐路343号(组织机构代码:74873605-0)。法定代表人徐驰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兴,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秀敏,女,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孙维君,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吴俊强,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虞富良,男,195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秀敏、孙维君、吴俊强、虞富良典当纠纷一案中,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010元,减半收取23505元,由原告江苏再保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卫红代理审判员 茆倩娣人民陪审员 徐仲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