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煊妮申请执行北京德洋佳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煊妮,中投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德洋佳润投资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煊妮,女。被执行人中投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F3层中座C303-304室。法定代表人汪义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德洋佳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2号楼1层X05-4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中投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派王围为代表)。王煊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910号裁决申请执行中投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德洋佳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仲裁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164287.5元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找,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中投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德洋佳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煊妮申请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目前,申请执行人王煊妮尚有3164287.5元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王煊妮如发现被执行人中投万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德洋佳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91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