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6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蔺关林与孙井水、葛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关林,孙井水,葛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6185号原告蔺关林,住农安县。被告孙井水,现下落不明。被告葛玉梅,现下落不明。原告蔺关林与被告孙井水、葛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蔺关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井水、葛玉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蔺关林诉称,要求被告给付借款80,000.00元。被告孙井水、葛玉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孙井水系亲家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0.00元,2010年5月,二被告偿还原告160,000.00元,同年11月2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抵押协议,约定二被告欠原告80,000.00元,二被告用面积125.50平方米房屋做抵押,在三年内分期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二被告女儿孙影的证言及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抵押协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二被告借款,二被告未出庭抗辩,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原告主张二被告借款,并要求偿还欠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二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此笔借款应互负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时,原告未主张房屋抵押权,故房屋抵押部分本院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井水、葛玉梅给付原告蔺关林借款8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孙井水、葛玉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及邮寄费112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书申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张 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