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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432号原告陈某某,男,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私营,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某某,女,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私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汉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