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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921号原告王,身份证号码220882199406011122,女,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月亮泡镇新店村新店屯。被告李,身份证号码23022419910420061X,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东明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要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巧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