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921号原告王,身份证号码220882199406011122,女,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月亮泡镇新店村新店屯。被告李,身份证号码23022419910420061X,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东明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王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要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巧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