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游淑贞与福建钱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淑贞,福建钱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民初759号原告游淑贞,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福建钱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迪,男,福建钱隆置业有限公司职员。原告游淑贞与被告福建钱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淑贞,被告钱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福建钱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西侧钱隆首府地下车位,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但被告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何房屋所有权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之约定,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款的0.001%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钱隆首府地下室车位逾期办证违约金752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车位交付时间为2012年8月28日,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为2013年8月28日至公告办证时间2014年12月9日,天数为467日,违约金为747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钱隆首府地下室车位,建筑面积31.94平方米,总价款1600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在2012年11月2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合同第十四条及合同附件六补充协议第五条第2项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否则,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价款,被告于2012年8月28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2014年12月9日,漳州市房管部门发出公告:福建钱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钱隆首府地下室车位已经房屋初始登记,该处房屋的业主可持相关资料到漳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中心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但至今未能办理办理车位的土地使用权证。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无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被告的原因,原告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被告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被告于2012年8月28日交付给原告车位,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8月28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以便原告能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但时至2014年12月9日方可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其中一证房屋产权证书,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起诉主张,故从2013年8月29日至2014年12月18日计474天,即被告应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为160000×0.001%×474=758.40元。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钱隆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之日付给原告因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人民币758.40元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至本判决限定被告付款期限内付清款项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解民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