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刘波与上海市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906号原告刘波,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21-2#。法定代表人叶劲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与被告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通知原告刘波于2016年4月28日来院参加诉讼,原告刘波未按传唤时间到庭。鉴于原告刘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