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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吉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吉。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吉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抚养费20400元,欠款7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17元,但被执行人张吉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张吉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11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长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