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吉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吉。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吉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抚养费20400元,欠款7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17元,但被执行人张吉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张吉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11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长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