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沈开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开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900号被执行人沈开竹,农民。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沈开竹诈骗罪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郓城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725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沈开竹未履行义务,即缴纳罚金3万元,退赔被害人樊某经济损失2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开竹案发前居住江苏省沭阳县XX镇XX村,有家庭财产。本院已委托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中缴纳罚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