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100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付志堂,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贾汇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亚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