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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100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付志堂,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贾汇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亚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