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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海洋、师维与师维、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洋,师维,李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307号原告陈海洋。委托代理人陈维芳,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师维。被告李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洋诉被告师维、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洋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陈海洋负担。审判员  郑庆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