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海洋、师维与师维、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洋,师维,李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307号原告陈海洋。委托代理人陈维芳,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师维。被告李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洋诉被告师维、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洋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陈海洋负担。审判员 郑庆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