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关于王成林与陈若银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林,陈若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王成林,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陈若银,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林与被告陈若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姬晓玲人民陪审员  吴晓英人民陪审员  杨文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焦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