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关于王成林与陈若银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林,陈若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王成林,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陈若银,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林与被告陈若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姬晓玲人民陪审员 吴晓英人民陪审员 杨文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焦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