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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宜敬诉乌海市久华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宜敬,乌海市久华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王宜敬,男,汉族,1962年5月11日生,个体,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乌海市久华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淑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宜敬与被执行人乌海市久华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乌海市久华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淑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2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子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