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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927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恒明与乌汝法、张瑞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恒明,乌汝法,张瑞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927之1号原告:高恒明,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乌汝法,男,1960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址。被告:张瑞娜,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原告高恒明诉被告乌汝法、张瑞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武素芳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人民陪审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永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