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党刚与被申请人蒋鹏飞、马翠琴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党刚,蒋鹏飞,马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财保34号申请人党刚。被申请人蒋鹏飞。被申请人马翠琴。申请人党刚与被申请人蒋鹏飞、马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将被申请人蒋鹏飞所有的蒙K×××××英菲尼迪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自有的蒙C×××××雷克萨斯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蒋鹏飞所有的蒙K×××××英菲尼迪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将申请人党刚自有的蒙C×××××9雷克萨斯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日格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艳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