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温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林某,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温某,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吴健生,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泽桂,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许锦深,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驰,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法定代表人: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林某、第三人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建设开发总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少杰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佳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