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754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1979年5月10日出生。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兰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