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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754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1979年5月10日出生。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兰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