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30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草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善盟草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草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周育全,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慈国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草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乌达民商初字第00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126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盟草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终结(2015)乌达民商初字第0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田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进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