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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0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昕诉何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昕,何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0486号原告张昕。委托代理人宋劲松。被告何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昕诉被告何雷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昕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原告张昕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