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衡阳市亚明纸业有限公司与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段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亚明纸业有限公司,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段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06民初245号 原告:衡阳市亚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中山北路龙江明珠AD栋18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彦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淡水路29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婴。 被告:段刚。 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的原告衡阳市亚明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段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阳市亚明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亚明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亚明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85元,由原告衡阳市亚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爱国 审 判 员 李林民 代理审判员 张海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何 娟 校对责任人:何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