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红洛、高风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洛,高凤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刑初9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红洛,吉林省梨树县人,户籍所在地梨树县。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1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被告人高凤华,吉林省梨树县人,户籍所在地梨树县。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1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洛、高凤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由于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侦查完毕后,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全、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洛、高凤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9日,告人张红洛、高凤华在四平市铁东区南桥驾校附近一饭店内,虚构自己是四平南桥驾校的负责人,能够提供优惠的价格办理驾驶证,收取被害人杨某兄弟办理驾驶证(两本)的钱款共计7400元。张红洛、高凤华收到此款后并未给杨某兄弟办理驾驶证。二被告人赃款挥霍后潜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收据2张、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拘留证、逮捕证、宣判笔录、执行通知书、被告人张红洛、高凤华供述及证人杨某、王某某、韩某某、马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洛、高凤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红洛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处罚。被告人高凤华具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红洛、高凤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红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缓刑的撤销)、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对被告人高凤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3)梨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张红洛判处的缓刑。二、被告人张红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高凤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柏林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