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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5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职业个体,住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健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9月4日凌晨零时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粤J×××××的二轮摩托车行至××路时被民警截查。经检验,被告人黄某的酒精定量检测为168.24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口信息资料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能积极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某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如能积极预缴罚金,可考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潇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碧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