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02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淑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淑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061号原告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迎宾路世纪城1号楼地下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5546520-1。法定代表人温作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恒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淑贤,住承德市。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淑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金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罗淑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汇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淑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还原告25.00元。审判员  李金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