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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常州市寨桥滆湖饲料有限公司与杨建南、许美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寨桥滆湖饲料有限公司,杨建南,许美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2970号原告常州市寨桥滆湖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坊前街。法定代表人陈其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建南。被告许美华。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常州市寨桥滆湖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南、许美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市寨桥滆湖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建南、许美华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寨桥滆湖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寨桥滆湖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建南、许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寨桥滆湖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代理审判员  陈溧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