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常州市寨桥滆湖饲料有限公司与杨建南、许美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寨桥滆湖饲料有限公司,杨建南,许美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2970号原告常州市寨桥滆湖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坊前街。法定代表人陈其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建南。被告许美华。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常州市寨桥滆湖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南、许美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市寨桥滆湖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建南、许美华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寨桥滆湖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寨桥滆湖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建南、许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寨桥滆湖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代理审判员 陈溧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