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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1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吕春球与张天佑,陈莲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球,张天佑,陈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176-3号申请执行人吕春球,男,汉族,高州市人,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531。被执行人张天佑,男,汉族,住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1130。被执行人陈莲,女,汉族,住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5120。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1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莲名下位于茂名市高凉南路XXX号大院XX号XXX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9XXXX7251)。因被执行人根据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已经履行部分案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1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陈莲名下位于茂名市高凉南路XXX号大院XX号XXX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9XXXX725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忠兴审判员  朱雅贤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日华 百度搜索“”